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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夏娣与俞富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娣,俞富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民初1081号原告:张夏娣,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富阳区。被告:俞富存,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桐庐县,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张夏娣诉被告俞富存、陈莲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夏娣于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俞富存、孙莲芳支付原告货款77200元;2、要求被告俞富存及孙莲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息二分计付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夏娣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莲芳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张夏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富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夏娣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俞富存支付原告货款56000元;2、判令被告俞富存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俞富存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张夏娣购买模板,经结算欠原告张夏娣货款106000元,当天被告俞富存出具给原告张夏娣欠条一份。事后,被告俞富存支付货款50000元,余款56000元经原告张夏娣催讨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俞富存欠原告张夏娣货款的事实,有原告张夏娣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俞富存未在原告张夏娣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尚欠的56000元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张夏娣主张要求被告俞富存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俞富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富存支付原告张夏娣货款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俞富存支付原告张夏娣以货款56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案受理费1200元(预收1730元),由被告俞富存负担。原告张夏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俞富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姜仲民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翰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