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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徐益礼与胡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益礼,胡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262号原告徐益礼,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住卧龙区。被告胡付杰,男,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徐益礼与被告胡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按照原告徐益礼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胡付杰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胡付杰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适用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益礼的起诉。诉讼费1583元,退还原告徐益礼。如不服本裁定,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