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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大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大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刑初51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大超,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镇雄县。2017年3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八日。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大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某、被告人陆大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陆大超在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53号二楼的租住房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同日17时许,被告人陆大超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3.同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陆大超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4.同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陆大超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5.同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陆大超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6.同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陆大超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许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7年3月2日,被告人陆大超在椒江区前所街道大树岙村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大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证人许某、王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大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6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大超,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大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陶厘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