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1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与黄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黄国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669号原告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士杰组织机构代码:78082914-2被告黄国文,男,1946年4月18日生人,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国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隔河头镇南新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肖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召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