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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安全,李邦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海潮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06H8R。法定代表人叶秀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兴隆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083366568U。法定代表人李邦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开宏,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安全,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刘贤庄,泸州市纳溪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邦继,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刘贤庄,泸州市纳溪区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丰阳建司)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宏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宏高房产公司)、李安全、李邦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纳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400元,减半收取7700元,由上诉人四川泸州丰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