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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秀梅申请执行王喜兴、张明伟、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梅,王喜兴,张明伟,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66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4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被执行人王喜兴,男,汉族,43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明伟,男,汉族,44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45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李秀梅申请执行王喜兴、张明伟、张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