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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段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451号原告:周某,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铁,广东丹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某,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周某与被告段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以与被告同意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林树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