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4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宝花申请执行杨其峰、杨岩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花,杨其峰,杨岩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花,女,1969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其峰,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岩冬,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32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宝花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亮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