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余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燕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822号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北流镇二环南路001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燕平,女,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新城国际北区。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余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万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方军审 判 员 伍瑞荣人民陪审员 吴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