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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张某某,陈欢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03号原告:薛某某,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主路9号,居民。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主路9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丰光,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欢欢,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闫村镇李庄村四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张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6元,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薛某某、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艾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