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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文山与白伏祥、程燕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山,白伏祥,程燕芳,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1民初454号原告:梁文山,农民。被告:白伏祥,农民。被告:程燕芳(曾用名陈燕芳),农民,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市场39-13、39-14号。被告:白立志,农民,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市场39-13、39-14号。被告: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观桥村四组9号,法定代表人:白立志,系该店经理。被告: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杨和镇纳家户村*组***号。负责人:纳自军,系该店��责人。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四季鲜批发市场。原告梁文山诉被告白伏祥、程燕芳、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伏祥、程燕芳、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文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伏祥支付购肉款24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56438.36元(自2015年7月28日至2017年5月8日);2、判令被告白立志、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发店对白伏祥的欠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始被告白伏祥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牛肉,原告依约供应牛肉后,被告未能依约及时支付购肉款。经多次催要,原、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达成还款协议,被告白伏祥确认欠原告牛肉款280万元,并承诺自协议达成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牛肉款20万元,到期后如不能支付款项,由债权人所在地诉讼部门解决。被告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承诺承担保证连带责任。后被告白伏祥陆续支付原告40万元,现还欠原告240万元。后被告未能依约支付欠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白伏祥未答辩。被告程燕芳未答辩,被告白立志未答辩。被告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未答辩。被告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始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牛肉,于2015年5月28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确认被告欠原告牛肉款280万元。内容为:还款协议协议人梁文山、白伏祥,以上协议人之间因欠牛肉款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白伏祥欠梁文山牛肉款贰百捌拾万元整(2800000元);二、从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由白伏祥每月支付给梁文山牛肉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三、如到期不能履行支付款项,由债权人所在地诉讼部门解决。以上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人签字:梁文山、白伏祥,2015年5月28日。协议中并有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担保。2016年6、7月份,被告给付原告40万元,还欠原告24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积极返还原告该欠款。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356438.36元,双方并未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燕芳、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梁文山牛肉款240万元整,并支付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本案执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程燕芳(陈燕芳)、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51元,由被告白伏祥、程燕芳、白立志、银川福祥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永宁县望远镇永鲜牛羊肉批发店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希亮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