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池生、柯愈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池生,柯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池生,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柯愈祥,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作出(2017)赣0481执第55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柯愈祥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执行完毕,柯愈解除对被执行人柯愈祥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柯愈祥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福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