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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行赔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龙生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生,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皖1523行赔初2号原告张龙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新生,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486254966G。法定代表人:张俊社,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斌,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生诉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张龙生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余本兵审 判 员  怀 红人民陪审员  李华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