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夏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夏唤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72号原告:周建华,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夏唤雷,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周建华与被告夏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