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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夏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华,夏唤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72号原告:周建华,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夏唤雷,男,199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周建华与被告夏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