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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春苓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苓,女,汉族,1984年02月15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春苓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