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赵伟,谭小霞,李现国,张爱平,赵广全,赵玉龙,李现广,赵秀芝,赵芳,徐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赵伟,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谭小霞,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伟之妻。身份件号码:371521198610200721。被执行人:李现国,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爱平,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现国之妻。被执行人:赵广全,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玉龙,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赵广全之妻,身份件号码:372522196210062241。被执行人:李现广,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秀芝,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现广之妻,身份件号码:372522196605262221。被执行人:赵芳,女,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1521198807012222。被执行人:徐德安,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阳谷县。身份件号码:372522196703062215。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赵伟、谭小霞、李现国、张爱平、赵广全、赵玉龙、李现广、赵秀芝、赵芳、徐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5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要求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伟、谭小霞、李现国、张爱平、赵广全、赵玉龙、李现广、赵秀芝、赵芳、徐德安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