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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财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财保1156号申请人汪某,男,1994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杨某某,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汪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17)渝0108执保827号裁定书,查封了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号某栋某-某号房屋。现申请人汪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某某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阳光路2号2栋5-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乔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