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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5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梅花与江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梅花,江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5270号之一原告:唐梅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江补来,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唐梅花与被告江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唐梅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梅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唐梅花负担。审 判 长  鲁拥民代理审判员  邵教辉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项红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