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5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梅花与江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梅花,江补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5270号之一原告:唐梅花,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江补来,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原告唐梅花与被告江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唐梅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梅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唐梅花负担。审 判 长 鲁拥民代理审判员 邵教辉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项红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