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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阎淑松与大连鸿玮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淑松,大连鸿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609号原告:阎淑松,女,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鸿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尹利世,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阎淑松与被告大连鸿玮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阎淑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淑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阎淑松负担。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