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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2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787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与河北光辉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河北光辉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787号之一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58号。法定代表人:高力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张林露(实习),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光辉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高头回族乡小西门村西。法定代表人:朱俊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光辉光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苏州科兰光通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方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