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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晋县旺鑫拔丝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晋县旺鑫拔丝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催3号申请人:宁晋县旺鑫拔丝厂。法定代表人:武善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坤,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申请人宁晋县旺鑫拔丝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5895677,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7日,出票人为平顶山市辉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顶山市大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6年12月7日,支付人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晋县旺鑫拔丝厂有权向支付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宁晋县旺鑫拔丝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焦俊艳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