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俊仁、林秋英等与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仁,林秋英,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28号原告李俊仁,男,194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秋英,女,195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开放、陈丽,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藤路十锦小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代顺,局长。原告李俊仁、林秋英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中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之规定,对原告林秋英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另行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仁、林秋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仁、林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仁、林秋英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朱秀娟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林 璐书 记 员 陈嘉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