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2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汉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陈汉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462号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合作公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9581857XX。法定代表人:卢增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明,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陈汉撑,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汉撑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增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玲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