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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陈新蕴与赵坤阔、高振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蕴,赵坤阔,高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蕴,女,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赵坤阔,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振英,女,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蕴与被执行人赵坤阔、高振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226执10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余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