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丁庆祥、山东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庆祥,山东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皇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丁庆祥,男,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码:37080219530624241X,住本区。被执行人:山东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皇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加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庆祥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茂房地产开发公司,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皇营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执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丁庆祥称:已委托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丁庆祥称:已委托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士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