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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龙静与周晓芬XX川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静,周晓芬,XX川,重庆市万州区尚绿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龙静,女,1972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周晓芬,女,1973年1月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XX川,男,1970年12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尚绿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友谊街75号5-B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7342725-5。申请执行人龙静与被执行人周晓芬、XX川、重庆市万州区尚绿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1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静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晓芬、XX川、重庆市万州区尚绿装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冬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