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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应贤、尹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应贤,尹时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1767号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传喻,男,系该行支行长。被告郭应贤,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被告尹时妹,女,汉族,1964年8月10日,贵州省安龙县人,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应贤、尹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安龙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贵州安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负担。审判员  陈帮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