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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姚志祥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祥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3刑初95号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志祥,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鄂州市力兴统领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鄂州市华容区,现住鄂州市华容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2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志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志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姚志祥驾驶鄂A×××××重型专项作业车送货后回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鄂州市力兴统领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过磅,在磅房处与同事陈某、万某共同查看磅单,查完后,陈某、万某离开磅房,姚志祥遂上车到驾驶室开始倒车,在倒车的过程中,不慎撞上向厂房处行走的万某,致其当场死亡。嗣后,姚志祥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打电话联系货车车主唐某说明情况,唐某随即报警。2017年5月19日上午,段店派出所公安干警电话传唤姚志祥到该所接受调查,其到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经过。经司法鉴定,万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姚志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经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执行并取得其谅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对姚志祥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认为对姚志祥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实施有效监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志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说明、协议书、领条、谅解书、鄂州市力兴统领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车辆租赁经营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陈某的证言;3.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认定书;4.勘验笔录;5.调查评估意见书;6.被告人姚志祥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志祥在公司院内倒车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案发后,姚志祥接到公安干警的电话传唤,到派出所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执行并取得谅解,姚志祥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鉴于鄂州市华容区司法局认为适用非监禁刑,对姚志祥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志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熊 芳人民陪审员  杜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秦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