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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强与被告颜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颜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299号原告马国强,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颜玉洁,女,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马国强诉被告颜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国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