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强与被告颜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强,颜玉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299号原告马国强,男,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颜玉洁,女,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马国强诉被告颜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马国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强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孙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