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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海燕与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燕,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59号原告刘海燕,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宝清县。被告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燕诉被告宝清县北大荒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福忠人民陪审员  王东海人民陪审员  王俊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