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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世民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民,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359-1号申请人:崔世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序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崔世民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君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