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崔世民与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民,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359-1号申请人:崔世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序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崔世民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0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文登市健悦肉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鲁K×××××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君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