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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意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意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5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意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3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三期四座四层401号、五层501、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332994X1。法定代表人:喻友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习友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7421。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上诉人广东意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意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依据的合同,上诉人处没有原件,且上诉人公章登记簿上无该份合同的用印登记;同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明显不符合常理,上诉人对该份合同真实性无法认可。另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供货协议,上诉人认为其性质为承揽合同。根据“法定优于约定”原则,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应当以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即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本案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上诉人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供货协议》第五章第11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向需方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中“需方”为本案原审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案涉合同的性质因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中不予审查。至于案涉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否合理问题,由实体审理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孙礼会审判员  张玉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施云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