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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937王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93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琪,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1990年1月7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6月16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劳��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8年1月16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15年8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4月21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吉云,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受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志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琪、辩护人张吉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晚,昆山市公安局民警在昆山市玉山镇娄汀苑XX幢XXXX室被告人王琪居住处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被告人王琪携带的毒品冰毒4包(共净重10.66克)、海洛因38包(共净重93.47克)。被告人王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计104.13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琪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琪持有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且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不会造成社会危害,被告人王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家庭困难,本人患有多种疾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琪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晚,昆山市公安局民警在昆山市玉山镇娄汀苑XX幢XXXX室,对被告人王琪人身及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被告人王琪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包(共净重10.66克)、海洛因38包(共净重93.47克)。另查明:1、被告人王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公安机关扣押了上��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并已收缴。3、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王琪处扣押了吸毒工具玻璃壶1个、电子秤2台、塑料吸管5盒、针筒、针头若干、皮管若干、玻璃管若干及折叠刀1把、仿真枪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向某、顾某、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取样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照片,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登记批办单,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0.66克、海洛因93.4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持有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收缴,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琪曾多次因吸毒、毒品犯罪被法律处分,且构成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其主观恶性较深;被告人王琪持有的毒品如果流入社会可能会以刑��更重的贩卖毒品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持有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并被查扣、收缴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琪有坦白情节,建议从宽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七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玻璃壶一个、电子秤两台、塑料吸管五盒、针筒、针头若干、皮管若干、玻璃管若干,予以没收;扣押的折叠刀一把、仿真枪一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季志康人民陪审员  陆 静人民陪审员  陆圣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立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