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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邵五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418号邵五岳、王丽香: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18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一、邵五岳、王丽香对(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对安徽省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即安徽省创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195588.99元,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借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费45000元)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797元、执行费77686元由邵五岳、王丽香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