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武生美与李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生美,李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365号原告:武生美,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震,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武生美与被告李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生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生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吵架,两年后生一女。感情一直不合,请求判令离婚。被告李震辩称,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8月5日生一女孩,取名李延琪。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2016年7月13日原告武生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6)鲁0181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离婚。现武生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武生美、被告李震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应本着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交流和沟通,珍惜共同经营的美好家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根据双方陈述及举证,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本院认为,今后只要双方遇事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消除矛盾,维系这段婚姻的。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武生美要求与被告李震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武生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武生美与李震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武生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