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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崔惠新与陈东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惠新,陈东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174号原告:崔惠新,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现住尉犁县。被告:陈东隅,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原告崔惠新与被告陈东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惠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85.25元,由原告崔惠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和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袁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