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与余新明、石丛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余新明,石丛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029号原告: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花桥镇郭大垸村。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2MA89KN01G。法定代表人:陈尚银,男,公司经理。被告:余新明,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武穴市。被告:石丛柏,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商,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新明、石丛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武穴市富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志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