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笑权与张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权,张伟明,景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68号原告:张笑权,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被告:张伟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敦化森林公安局民警,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被告:景蓉,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敦化市第六小学教师,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张笑权与张伟明、景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笑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张笑权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