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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4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笑权与张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权,张伟明,景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4民初168号原告:张笑权,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被告:张伟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敦化森林公安局民警,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被告:景蓉,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敦化市第六小学教师,现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张笑权与张伟明、景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笑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笑权撤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张笑权负担。审判员  段晓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