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与杨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杨海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709号原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728号。法定代表人:聂腾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被告:杨海龙,原住吉林省乾安县。原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龙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3445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7年5月15日至5月19日期间,因系统内合同电子表格匹配出错,误把原告现合作客户康汇药业的货款错打给与原告没有业务往来的被告杨海龙,现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无法取回该款,故诉至法院。杨海龙未到庭,未答辩。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提交了付款凭证原件五枚,证明一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分五次打入杨海龙账户金额共计134459.00元,此款系134459元要打入康汇药业公司的货款,因电脑匹配出现错误,误打入杨海龙账户。经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与杨海龙协调未果,杨海龙未能将误打入其账户的钱款返还,杨海龙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又没有业务往来关系,故杨海龙不予返还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134459.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杨海龙返还不当得利款134459.00元,因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已提交了证据支持,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134459.00元。案件受理费2990元、保全费119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丛宪仁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承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