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要兵与张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要兵,张光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058号原告:周要兵,男,1965年3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祥飞,当涂县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周要兵与被告张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要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祥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要兵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资款4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告等人跟随被告在南京城市之光广场做贴面瓦工程。年底结算尚欠40000元工程款,也就是原告等人的工资。经催索,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请追索。张光龙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被告张光龙承包了南京城市之光的地面面砖的粘贴工程和绿化工程。后被告将地面面砖的粘贴工程交给原告等人做,但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整个工程款是109159元。工程结束后,被告除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外,余欠4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该欠条注明:“今欠周要兵城市之光广场贴面工程款肆万元整(40000)。打条人张光龙”。欠条出具后,原告一直通过手机向被告催讨,至今无果。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合法有效。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工后,被告张光龙应及时支付劳务费,拖延支付,实属不当。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追索该劳务费,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给付所欠原告周要兵劳务费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张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