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姜玉民与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民,张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65号原告:姜玉民,男,1958年2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计满,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会军。姜玉民与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姜玉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姜玉民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