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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姜玉民与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民,张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565号原告:姜玉民,男,1958年2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计满,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王会军。姜玉民与张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姜玉民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姜玉民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