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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诉黄福华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黄福华,邝赛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086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055、056栋。经营者:周其六。被申请人:黄福华。被申请人:邝赛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黄福华、邝赛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福华、邝赛斌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为此次保全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36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福华、邝赛斌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