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50号原告:白某某,农民。被告:丁某某,农民。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