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初750号原告:白某某,农民。被告:丁某某,农民。原告白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