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沈红英、沈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沈红英,沈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911号原告:杨红梅,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沈红英,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沈树林,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原告杨红梅与被告沈红英、沈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红英、沈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梅撤回对被告沈红英、沈树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杨红梅负担。审判员 盛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濮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