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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游先达、陈正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先达,陈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先达,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正国,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本案在执行游先达与陈正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陈正国可供执行的财产,游先达亦无法提供陈正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赔偿金为132147.2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崔跃闽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