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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3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方元与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元,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759号原告孙方元,男,汉族,1939年4月20日生,住长春市兴隆山丽景城西区.被告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九台市卡伦湖经济开发区北区荣新街与丰越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杨守信,经理.本院认为,原告孙方元与被告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方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