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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桂,吕英,吕玲,吕清燕,吕丽,吕朝晖,龙竹林,吕斌,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衡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雅园路。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桂,女,1949年9月18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鸡笼村车站组。被执行人:吕英,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衡祁东路125号衡祁西路21号。被执行人:吕玲,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衡祁东路125号衡祁西路132-1号。被执行人:吕清燕,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衡祁东路125号衡祁西路11号。被执行人:吕丽,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衡祁东路125号衡祁西路74-4号。被执行人:吕朝晖,女,1975年8月5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鸡笼村车站组。被执行人:龙竹林,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衡南县鸡笼镇衡祁东路125号衡祁西路139号。被执行人:吕斌,男,2000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飞,男,2004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桂、吕英、吕玲、吕清燕、吕丽、吕朝晖、龙竹林、吕斌、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亮人民陪审员  张孝社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唐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