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小琴因与被申请人郭荫桂、陈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琴,郭荫桂,陈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404号申请人周小琴,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被申请人郭荫桂,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申请人陈玉琼,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郴州市人,系被申请人郭荫桂之妻,住郴州市。申请人周小琴因与被申请人郭荫桂、陈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荫桂、陈玉琼银行存款2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何明元提供房屋、车辆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小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何明元名下房产。二、查封担保人何明元名下丰田牌小型轿车。三、查封担保人何明元名下位于房产。四、冻结被申请人郭荫桂、陈玉琼银行存款2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