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778号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兰苑路1号华苑科技标准厂房205室。法定代表人:刘奎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支付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计1895.5元,由原告天津市昊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