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田国林与马洪友、马龙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55号申请执行人:田国林,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马洪友,男,49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马龙,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下落不明)。田国林申请执行马洪友、马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7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洪友、马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本案案款60,510.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马洪友、马龙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马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田国林也无法提供马洪友、马龙下落及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金贵 关注公众号“”